15岁少年强奸7岁女童 法院判赔4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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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杂谈

承担刑事责任后,被告人是否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今年4月,年仅7岁的小敏(化名)被15岁的远房亲戚小邓(化名)强奸,小邓被判入狱两年半。事后小敏的父母以小敏的名义将小邓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获得法院支持。有律师表示,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是否支持目前存在争议。

15岁少年强奸7岁女童

小敏的爷爷和小邓的父亲是表兄弟,按家族辈分,今年15岁的小邓比7岁的小敏要长一辈。2010年,才13岁的小邓就辍学,到小敏爷爷在东莞开的店里帮忙。生活中,小敏和小邓常有接触。

今年4月的一天,正处青春期的小邓竟将魔爪生伸向小敏,将小敏强奸。不久,小邓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小邓被判刑后,小敏的父母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小敏的名义将小邓及其父母起诉到东莞第一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

考虑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亲戚关系,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能化解双方矛盾。但是,小邓父母坚持认为小敏父母对事件的发生有过错,称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坚决不同意对原告作出任何赔偿。

法官依侵权责任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已经承担刑事责任,是否仍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2010年7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小敏年仅7岁,此事件对其心理和精神均会造成长期不良影响,小邓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对小敏精神上的严重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小邓现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本人没有财产,故向小敏赔偿损失的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最终,结合该案中小邓的侵权情节、对小敏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以及小邓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近日东莞第一法院酌定小邓父母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律师观点]有突破存争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一般对遭受精神损害的民事诉求不予支持。如2000年12月19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今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最终未将“精神损害”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要是支持直接损失,‘精神损害’属于间接损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广东律师唐胜利表示,该案中被害人家属以侵权为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支持,“这是个突破,不过还是存在争议”。(据南方都市报)

(本文来源:华龙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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