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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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技术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北京XXX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及文件汇编—临时用电部分》和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临时用电部分》、《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安全操作规程-临时用电部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临时用电部分2003年》,为强化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议: 

第一 、临时用电安全组织管理

一、总包方设置安全生产专职机构 —— 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专职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二、分包方必须根据工程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配备足够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 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三、分包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及文件汇编—临时用电布分》、《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安全操作规程-临时用电部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临时用电部分》,为强化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事件、事故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四、分包方的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工人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颁发 特种证件”、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事件、事故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五、分包方必须遵守总包方制定的有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

六、工程项目应明确施工临时用电管理人员、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分包单位的电气负责人;

第二 、临时用电安全职责

一、总包方的职责

1、总包方负责工程项目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评价、总结临时用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

2 、总包方负责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分包方进入现场施工前总包方必须对其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总交底 。

3 、总包方有监督权,监督分包方对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总包方亦有权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 、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5 、总包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分包方的作业区域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对于重大隐患、严重违章,总包方有罚款权和停工权。

注:甲方直接分包,总包只收配合费的单位;总包负责协调及配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作,不负任何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任何临时用电 事故等的行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分包负责。

二、分包方的职责:

1、分包方必须服从总包方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按要求建立完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机构,自觉遵守总包方及总包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对临时用电各项管理及规定。

2、分包方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3、特种(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全国或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正式证》准许上岗作业

4、总包方负责编制工程项目(临电)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在总包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以上各措施(或方案)报总包备案登记后方可实施,变更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总包方、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方案无效 。

5、 依据施工方案(临电)和安全技术措施,分包方必须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组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交到每个施工人员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班前讲话要细致、讲明作业环境及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措施;

6  分包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临时用电部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北京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包括北京市建委1991年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基本标准以及1999年颁发的补充标准—临时用电部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临时用电部分(2003年),同时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7、分包方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地下高、低压电缆及架空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不得随意向上(下)抛扔物体,不得随意挖掘打桩。如因分包方责任造成损失的费用及影响,由分包方承担。如遇到异常情况及时与总包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8、分包方若使用总包方或其他分包方的临时用电设施、设备,分包方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电设施、设备验收制度。临时用电设施设备须经总包方验收以后,办理书面验收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9、分包方临电用电必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验收制度;

10、分包方负责施工区内的临时用电安全施工,接受总包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和奖罚。

11、分包方必须自行建立临电用电安全生产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并设立临电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检,班组自检,实施隐患整改消项制度;

12、分包方要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临电用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执行,确保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13、分包方按总包临时用电提出的隐患,对照整改通知单及时按要求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整改时间,按时整改;

14、 分包方的施工人员对(临电用电)有权制止各种违章指挥,有权停止冒险作业,并有权向上级安全部门汇报。

15、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否则由于自身临时用电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16、分包方若使用自带的临时用电设施、设备,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执行临时用电设施、设备、验收制度。总包方验收以后,办理书面验收手续,方可使用;

17、分包方自带和租赁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电器部分),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电气开关、绝缘、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8、分包方负责预防和治理自身施工队伍的临时用电职业伤害和事故,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

19、分包方负责预防和治理自身施工队伍的临时用电职业伤害和事故,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

20、分包单位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需变化时必须提出计划、书面报告总包方,并及时增加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并报总包方备案存档,否则,责任自负;

21、分包方(临电)现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总包方CI方案进行。

注:甲方直接分包,总包只收配合费的分包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管理好本单位施工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总包协调工作或拆除临时用电安全设施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施工中如损坏总包的临时用电各种安全设施及设备的、必须按价赔偿,如造成事故的分包负全部责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临时用电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一、总包方必须为工程项目临电用电制定明确可行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二、安全部为本工程项目(临电)劳动保护综合管理部门;

三、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购买重要劳动保护用品(临电),同时为各自的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分包方所有购买的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指定产品(临电),并严格按照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管理;分包方不得擅自采购不合格产品。所有进场的重要(临电)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总包安全及材料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临时用电安全生产教育

一、各分包方负责各自队伍的(临电)安全生产教育,并为其负责。总包方负责第一级的安全教育,二级教育分包方自己负责,可以请总包有关人员参加。

二、分包方工人(电工)变换施工现场必须经过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特种(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全国或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正式证,临时证》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全国、北京市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四、在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时,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施工工人进行(季节性临时用电)安全生产教育;

 

第五、特种作业管理

一、分包方负责各自队伍特种作业者(电工)的管理,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中“工程项目特种作业管理标准”执行;

二、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北京市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京外要遵守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本协议规定内容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分包合同终止后此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总包方:(盖章)                      分包方:(盖章)

 

 

项目经理:                        队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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